“也許,你的母親會以為你的出走又是一場演習,過數日你會再回家來。可是我推測你已經開始品嘗初做神仙時那孤涼的滋味,或說,你已一步一步走上這條無情之路,而我們沒能與你同步。你人未老,卻比我們在境界上快跑了一步。”這是作家三毛的父親陳嗣慶在1989年寫給女兒的一封信,并在2017年播出的《見字如面》第二季節(jié)目中由演員李立群朗讀。
日前,三毛遺屬起訴《見字如面》的三家聯合出品方,認為節(jié)目“嚴重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公開道歉及相關賠償。這起案件的庭審,于4月24日下午通過互聯網直播,并吸引了1700萬網友在線觀看。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三毛遺屬
這封家書未經授權
《見字如面》是一檔誕生于2017年的高口碑文化綜藝,節(jié)目以明星嘉賓朗讀書信、學者嘉賓點評書信的形式,為觀眾還原書信和它們背后的歷史背景、人生百態(tài)。三毛的書信曾數度出現在《見字如面》,其中包括歸亞蕾朗讀的三毛寫給王洛賓的書信,王耀慶朗讀的荷西寫給三毛的書信。而此次引發(fā)訴訟的,則是第二季節(jié)目中李立群朗讀的三毛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
據庭審直播,三毛父親陳嗣慶去世后,他的三位子女,即三毛(原名陳懋平)的兄弟姐妹繼承了其書信著作財產權。陳氏三姐弟訴稱,父親寫給三毛的書信目前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但《見字如面》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對書信內容進行了文字修改、刪除、語句調換,組織演員對書信進行朗讀、錄制,侵犯了作品的修改權、復制權、表演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計11萬余元。
陳氏三姐弟的代理人在庭審中表示,節(jié)目方以朗讀為主,解讀為輔,在使用涉案書信時改變作品標題,改動字句、段落,且引用內容并不完整,書信原文4000余字,節(jié)目中僅節(jié)選千余字,不恰當的修改讓書信“從大愛修改成了小愛,傷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情感”。
節(jié)目方
使用書信系“合理使用”
朗讀三毛的信件,是否傷害了家屬的情感?
從公開庭審看,《見字如面》的三家聯合出品方,均認為節(jié)目使用書信的行為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并認為陳氏姐弟索賠金額過高。
比如,針對修改問題,節(jié)目方代理人認為,按照慣例,書信本來就沒有固定的標題,不存在“改變作品標題”之說;同時,涉案書信的引用并非完整的使用,只是引用了非常小部分的內容,沒有形成完整的復制件,并不構成對涉案書信的復制。此外,在視頻當中引用的對文字作品的朗讀,是可以類比報社、期刊對作品進行文字性的修改和刪節(jié)。
節(jié)目方代理人認為,節(jié)目對這封信件的使用,適用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屬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的情形。書信出現在以“思念”為主題的節(jié)目中,播出后得到媒體和觀眾的廣泛稱贊,亦沒有導致三毛及其親屬出現任何負面影響,更沒有給作者或陳氏姐弟帶來不良影響,不應賠禮道歉及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導演觀點
一次不該發(fā)生的訴訟
除了在庭審上交鋒,案件雙方庭外的公開發(fā)言,也在網友間引發(fā)討論。其中,陳氏三姐弟的代理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節(jié)目組在制作時“為了追求煽情的效果”,“曲解了陳父的本意,不僅傷害了三毛家人的情感,更讓觀眾誤解信的內容”。該代理人同時透露,家屬曾在2018年發(fā)律師函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但沒有得到回應。
而在回復記者的采訪時,《見字如面》總導演關正文表示,“我們也是聽到這位律師在庭審結束后采訪中第一次提到有律師函的事情,在公司里特意檢查一遍,事實是,我們真的從來沒有收到過對方任何律師函。我個人理解律師一般是比較嚴謹的,我希望該律師能將發(fā)送律師函的證據公布出來。”
關正文形容這是一次“不該發(fā)生的版權訴訟”,他透露,制作這期節(jié)目時,節(jié)目組在尋找版權的繼承人上遇到了一些困難,但節(jié)目組也在庭審前與三毛家屬建立了直接聯系,雙方積極溝通,基本達成了一致,但遺憾的是“有人希望繼續(xù)訴訟”,“我特別希望與權利人之間達成一致,而不是通過訴訟對抗的方式解決問題。讓三毛以這種方式重新占據熱搜,挺給大家添堵的。”
“我尊重三毛家屬行使自己權利提起訴訟,但我由衷認為這是一件不該發(fā)生的版權訴訟案件。無論是三毛、三毛的家屬還是節(jié)目出品各方,在這種被迫的炒作事件中都是輸家。”關正文還表示,節(jié)目組愛三毛,選讀三毛的信、三毛父親的信,也是不想讓三毛走遠,而節(jié)目播出后大量觀眾溫暖留言,三毛家屬也點贊轉發(fā),都說明了節(jié)目傳播的良好效果。
關正文同時強調,節(jié)目一向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如果訴訟能引發(fā)外界對知識產權和法理細節(jié)的關注,也是一件好事。他認為,著作權是個復雜的體系,他也希望有更多法律專家參與討論,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尤其是網絡節(jié)目是否能夠和廣播電視節(jié)目享有同樣的可引用公開發(fā)表作品的權利,“媒體融合了,法律卻是切割的,能不能依法切割兩種法律標準是法官的事情,我也沒意見。但是當所有傳統(tǒng)媒體都已經是互聯網媒體的時候,原有的法律該遵守哪個標準,我相信需要這個答案的不僅是《見字如面》。”
律師解讀
焦點問題仍有爭議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三毛遺屬起訴《見字如面》一案在引發(fā)關注的同時,也讓更多普通人好奇:未經許可一定是侵權嗎?“合理使用”是怎樣的概念?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鄧瑜律師告訴記者,著作權法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12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合理使用”情形,其中第2項即為“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
但要確認《見字如面》對這封家書的朗讀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需要考量節(jié)目使用作品的目的、比例等要素,“從目前披露的相關事實看,本案是否適用這一原則是有爭議的。”
而在庭審解讀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國斌認為,“節(jié)目中該信件被解讀為是表達父親對三毛的思念,或是對這兩位名人的致敬,如果說停留在這個層面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有很多名人的作品都會被人拿來評頭論足。如果用了其中的一部分,你就有意見,使得別人沒辦法評論,這不是一個健康的社會。這個案子當中關鍵的焦點,就是看它使用的背景,以及使用的量,是不是超出對信件內容進行點評所需要的那種程度。”
同時,記者注意到,三毛父親寫給三毛這封信,曾于1989年在臺灣地區(qū)《皇冠》雜志發(fā)表。那么,《見字如面》朗讀這封書信,又是否適用于著作權法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對此,鄧瑜律師認為,《見字如面》既在網絡端播出,也在電視臺播出,是否能援引四十三條規(guī)定,核心在于能否將“網絡播出”納入“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范圍。“我個人持保留態(tài)度,傾向于認為在網絡上播放相關視頻,應以信息網絡傳播相關規(guī)定予以認定和控制。”
鄧瑜律師同時表示,類似于該類名人書信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但有助于向大眾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比如2014年,錢鍾書書信拍賣案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推動了著作權法的普及,“期待本案的審理,能夠讓更多的人了解著作權法,了解知識產權法,妥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以保護權益為助力,推動文學、藝術、科學領域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