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指以夫妻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的期間。即婚姻關系發(fā)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它既包括結婚之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也包括登記之后尚未同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后分居期間,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準予離婚姻的調解或者判決尚未生效期間。
相關規(guī)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jīng)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調解的方法有哪些?
(一)做好“三方面思想工作”。三方面思想工作指的是對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對當事人父母及親友的疏導勸解工作、對基層組織和群眾的思想工作。
(二)摸清當事人的訴訟心理。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心理決定調解效果的重要因素,不僅對雙方方當事人的心理,而且對當事人代理人的心理都要摸準,才能有的放矢。
(三)創(chuàng)造輕松的調解環(huán)境。調解在訴訟中是一項相對寬松的程序,當事人往往需要在一種遠離法庭嚴肅的環(huán)境中表明心態(tài),對離婚案件的調解尤其要為當事人提供這樣暢所欲言的場所。
(四)抓住矛盾關鍵,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借助他人促成調解。在離婚案件調解過程中,確定在雙方心目中都具有較高威望或者對雙方都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如村支書、長輩等,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以解決紛爭。如果當事人有代理人,還要充分發(fā)揮代理人的作用。因為代理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的,而代理人往往是律師或其他具有相對較高知識水平的親戚朋友,相對較為冷靜和懂法,所以可以先做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再由代理人代為疏通當事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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